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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2)北市建二字第09231907400號函廢止
  • 壹、說明 (一)凡經營環保工程業(營業項目有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防制、    廢棄物清理、土壞污染防治、環境監測等工程)者,均應依照環境保護工程業管    理規則規定,申請環保工程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後,始得承攬業務。 (二)環保工業業分為左列二級:   1.甲級:得承攬任何金額環保工程設備安裝、施工、維護,檢修、代操作等業務       。   2.乙級:得承欖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以環保工程之設備安裝、施工、維護,檢修 、代操作等業務。 (三)申請甲級環保工程業登記,應檢附具有一次完成或承攬新臺幣一千五佰萬元以上 該項目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
  • 貳、環保工程業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等級、變更或增減工程項目應檢附左列文件如附表。
  • 參、變更登記部分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
    項 目 數量 法 令 依 據 說 明
    變更登記申請書 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各款 申請書與設立同
    變更登記申請書 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各款 原登記事項,逐項填寫左列各 欄有變更填寫,無變更者免填 。
    變更登記費 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各款 新臺幣壹仟元 (領證時繳納 )
    (二)公司名稱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者: 1.繳回原登記證及承欖工程業務手冊。 2.附繳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3.負責人相片七張(貼登記事表各乙張、乙張附貼)。 (三)公司負責人變更者: 1.繳回原登記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 2.附繳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3.新負責人相片七張(貼登記事項表各乙張、餘乙張附貼)。 4.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四)技術員變更者: 1.原技術員解僱證明及已登記之學歷證書正本乙份。 2.新換技術員學歷證書正本、身分證及勞保卡影本各乙份,經歷證明文件(含 出具經歷證明之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營業項目內應包括有關環 境保護工程業項目並附薪資扣繳憑單)。 3.相片六張各貼登記事項表。 (五)環保工程業申請暫行停業或歇業及註銷者: 1.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繳回原登記證,承攬工業務手冊。 (六)環保工程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業務手冊,申請補發或換發者: 1.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舊證及業務手冊繳回,憑證換發新證。 3.遺失證冊者,檢附登報聲明作廢報紙全張乙份。 4.負責人相片乙張。
  • 肆、以上未規定事項,悉依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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