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徵收使用現有道路土地舉辦公共工程,特設 本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現有道路係指已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之道路。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 使用現有道路土地之必要性。
- 四、各機關應於編列概算前將符合前點規定之工程計畫書送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 稱養工處)彙整提報本會審議。 前項工程計畫書應載明工程名稱、工程概要、計畫辦理期程、用地現況、經費需求、預 期效益、使用現有道路土地之理由及有無替選方案等。 本會審議時得選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
- 五、本會審議結果,以本府名義函送用地機關併工程概算案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 員會,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六、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級人員兼任 ,另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機關就科長級以上人員遴選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工務局。 (四)本府交通局。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 (六)本府主計處。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八)本府法規委員會。 (九)本府捷運工程局。 (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十一)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但應隨職務異動、出缺改派之,且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 七、本會得設置幹事三至五人辦理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養工 處派員兼任之。
- 八、本會原則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九、本會召開會議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期 通知本會幕僚工作人員。 前項會議提案機關應派員列席說明。
- 十、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養工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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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18360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