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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新字第10760121891號令廢止,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原菸酒公 賣局中山配銷處綠美化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為管理本基地活動 使用,以協助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發展。
  • 二、辦理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1 條及第 3 條 規定辦理。
  • 三、場地管理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本場所之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審核、聯繫 等作業之單一窗口。
  • 四、開放申請使用之範圍及適用期間: (一)申請範圍:東側綠地(詳附圖 1)。 (二)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 五、提供申請使用對象: (一)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 機構及向國內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二)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案件如由本府或所屬機關為共同主辦、合辦、協辦、指導 單位或為贊助之活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本府機關證明函文 。
  • 六、申請用途: (一)申請活動內容以下列為主: 1.都市再生相關活動。 2.藝文展演活動。 3.創意設計相關活動。 (二)本基地不受理申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選舉 活動、政治議題遊行、農產品銷售等活動。
  • 七、使用時間及申請時間: (一)使用時間: 開放申請使用時間(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時間)為每 日八時至廿二時。同一申請人,每月以七日為限。 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重要活動,得 視實際需要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延長期間。 (二)申請時間: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本府各機關主辦 政策宣導活動之申請作業,不受本款申請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於活 動前一週提出申請。
  • 八、多人申請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 (一)場地管理機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 (三)其他團體或個人。 前項同一順位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完整文件送件日期(以 收件日期為憑)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 九、保證金之繳交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申請案經場地管理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交保證金並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並於活動當日起算前五日向場地管理機關繳 交保證金繳納證明及保險證明。 (二)每區域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繳納五萬元保證金;同一申請 案,涉及兩個區域以上,保證金依區域數量累計。 (三)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場 地管理機關專戶:(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都市 更新基金 1614102240000-1)。 (四)申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人)。
  • 十、申請書件如後附書表。
  • 十一、本公告其餘未規定事項,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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