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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前字第11030425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裝設攝錄影 音設備(以下簡稱攝錄設備),並健全機構設置、管理與運用攝錄設 備及攝錄影音資料之作為,以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時之安全 ,特訂定本試辦要點。
  • 二、教保服務機構得優先於下列區域裝設攝錄設備: (一)室外公共區域:室外活動空間,包含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及戶 外走道。 (二)室內公共區域:室內遊戲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之入口前空間 、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或配膳室、寢室、室內或 室外儲藏空間、觀察室、資源回收區、生態教學園區及其他教學活 動之空間。 (三)室內活動室。 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二)攝錄角度為全面。 (三)時間之年、月、日、時、分能準點呈現。
  • 三、教保服務機構為維護機構內之安全,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及維 修攝錄設備。
  • 四、攝錄影音資料之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攝錄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 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 務。 (三)攝錄設備應於教保服務機構開放時間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 ,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以上。 (四)攝錄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 ,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 五、調閱攝錄影音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攝錄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教保 服務機構申請,由教保服務機構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 備查。 (二)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複製攝錄 影音資料。 前項調閱遇有爭議者,得由教保服務機構組成專案小組認定之;仍有 疑義者報本局處理。
  • 六、攝錄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保服務機構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攝錄設備,以確保設備之正常 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教保服務機構應將攝錄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 七、教保服務機構為設置攝錄設備,得依本局年度補助計畫申請補助經費 。 本局得視各教保服務機構個別情形,逕行指定並補助裝設攝錄設備。
  • 八、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本局得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 及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 九、本試辦要點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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