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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一字第092010330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成立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訂定本要點。
  • 二、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府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 三、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副市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置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工務副秘書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相關事務 。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依查核工程個案特性,由本府各機關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 識人員建置之府內查核委員名單庫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資訊網 路中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 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若未能自前項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市長核定。
  • 四、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適當人員組成,辦理幕僚事務。
  •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執業執照或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
  • 六、查核委員有第五點各款情形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本府各機關應主動告知並解除其職 務;其為外聘專家時,並通知工程會自專家名單中刪除之。
  • 七、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迴避,查核委員 為本府員工應主動迴避其任職機關所主辦之工程。
  • 八、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 九、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 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 驗及施工品質查核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設備檢驗、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 情形等。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 之合宜性。
  • 十、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或變更設計有缺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技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 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 執行職務時,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三)契約相關文件未採用本府頒定各項最新規定版本(招標公告前一個月已頒行之最 新相關規定必須納入契約文件)。
  • 十一、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 必要時得報請市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工程會備查。 (二)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得視當年度工程標案數量及實際執行查核之工作能量斟 酌訂定。 (三)查核工程之選取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年度施政計劃工程標案及本 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長官指定之工程為優先考量,其餘則按隨機方式選取。
  • 十二、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即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或相關證明文件。
  • 十三、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或會同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 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等 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 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 廠商負擔。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機關送至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 室辦理或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 可標誌之檢驗報告。選擇之優先順序為本府工務局材料試驗室、本府捷運工程局品保 中心、本市轄區內之實驗室、其他縣市轄區內之實驗室(以取近為原則),所需費用 由工程主辦機關先行墊付,再依前項費用負擔原則辦理。
  • 十四、受評之工程主辦機關應全程配合查核小組之作業,並提供車輛、材料送驗或工程項目 檢驗、拆驗及鑑定等行政支援,所需經費由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五、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查核前應請工程主辦機關先行填寫「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並於查 核前或查核時送交查核小組據以查核。 (二)查核委員應填寫「工程施工查核紀錄表」,並評定分數,於查核當日送交查核 小組工作人員彙整;各工程評 分以查核委員個別評分之算數平均值計算之。 (三)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 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並函報查核小組備查。 (四)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五)查核小組每月查核案件由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彙整進行統計分析,並製作月報表 簽報 市長核閱,若有重大缺失得提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並請工程主辦 機關相關首長列席說明或提出改進措施。 (六)查核小組應將年度查核結果評分彙整並於次年元月底前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 十六、工程主辦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缺 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 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 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十七、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 十八、查核小組執行工程施工查核時,工程主辦機關之相關人員無故不會同者,應檢討追究 其責任,予以懲處。
  • 十九、查核小組如發現工程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工作績效優異者(如監工人員負責盡職、工程 品質良好等),得專案簽報 市長核定,給予獎勵。
  • 二十、查核小組為順利業務推行,得請各機關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相關聯繫事宜。
  • 二十一、查核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二十二、查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二十三、查核小組得視工程性質或實際需求,另定查核補充規定。
  • 二十四、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工 程會備查。
  • 二十五、查核小組發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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