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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創字第114300376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114年4月1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目的:為協助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明確理解「 台北通後台」(以下簡稱本系統)帳號清查與戶役政稽核作業權責,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以落實制度化管理。
  • 二、本作業原則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本系 統由資訊局開發維護,並由各機關依業務需求申請使用。
  • 貳、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 三、台北通後台帳號之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提供各機關辦理台北通會員 相關業務。
  • 四、使用戶役政資料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之法條依據:依據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作業要 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及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於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二)使用戶役政資料之業務名稱:進行台北通服務註記申辦作業使用。 (三)使用戶役政資料之適用機關:資訊局。 (四)使用戶役政資料之業務應用範圍:台北通會員資料更新與維護作業 。
  • 參、使用者帳號申請及權限管理
  • 五、台北通後台人員權責區分如下,各使用者功能權限細項說明如附件 1 : (一)僅供資訊局業務人員申請之權限:系統管理人員、客服人員、訊息 推播與上稿管理人員、會員審核人員。 (二)提供各機關人員申請之權限:臨櫃人員、卡證管理人員、批次訊息 推播人員。
  • 六、台北通後台帳號申請流程說明: (一)各機關人員申請前需審慎評估業務應用需求,帳號開通後,如有超 過 90 天未使用後台之情形,台北通後台將自動停用帳號權限。 (二)各機關人員申請台北通後台帳號之權限,皆應至本府表單流程平臺 填寫線上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同意,送至資訊局審核。 (三)除資訊局因業務管理需求外,各機關最多限 5 位申請,如遇特殊 情形需敘明原因提交資訊局審核。 (四)各機關申請「查詢戶役政資料」權限之人員,需一併簽署「使用台 北通後台查詢戶役政資料使用者保密切結書」如附件 2。 (五)各機關申請人員之單位主管應詳實審核,避免不當申請,如審核不 實,致使用者不當使用本系統,單位主管應負起連帶責任。
  • 肆、台北通後台帳號清查及戶役政稽核作業說明:
  • 七、台北通後台帳號清查作業如下: (一)資訊局:每半年應辦理台北通後台帳號清查作業,並做成清查結果 (附件 3)。 (二)使用機關:各機關每半年需配合資訊局辦理清查作業,確認機關內 台北通後台帳號使用目的,並做成清查紀錄(附件 4)備查。
  • 八、台北通後台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作業如下: (一)資訊局每半年應辦理台北通後台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作業,並做成 稽核紀錄(附件 5)備查。 (二)經發現查詢戶役政資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簽報使用機關 首長懲處及依法負其責任外,得停用其使用帳號: 1.違反法令,致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 2.經稽核發現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缺失,經限期改進仍未改進者。
  • 伍、其他
  • 九、戶役政資料使用計畫:依台北通後台戶役政資料使用計畫(附件 6) 辦理。
  • 十、相關法律責任: (一)各機關使用本系統,應對查詢所得資料負保密責任,除處理公務外 ,不得他用;如有不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如 違反規定致損害民眾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各機關如因未善盡監督、稽核之責,致本系統之個人資料外流或有 其他不當使用情形者,應檢具檢討報告陳報資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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