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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33014786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3年4月26日奉首長核定下達生效
  • 第 1 條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指定用途捐款, 使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並公開透明、充分揭露收支情形,依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 第 2 條
    二、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推展市政及觀光行銷宣傳相關事項。 (二)推展觀光政策、會議展覽業務相關事項。 (三)推展觀光產業、觀光輔導及觀光管理業務相關事項。 (四)推展市政建設參觀及旅遊服務中心相關事項。 (五)推展發行行銷書刊相關事項。 (六)推展有線電視輔導、溫泉標章核發、觀光景點導覽牌、行人指標及 語音導覽相關事項。
  • 第 3 條
    三、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經費負擔。但本局如評估有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 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局不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訂有契約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同。 違反前三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局得拒絕之。
  • 第 4 條
    四、捐款經費之收支管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本局如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實際收受款項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 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四)本局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如為支票,則俟 其票據兌現後,開立收款收據。 (五)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 或團體,本局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 ,屬代轉性質」字樣。 (六)為有效監督管理捐款之支用,本局設置管理委員會,其作業要點由 本局另訂之。
  • 第 5 條
    五、指定用途捐款收支運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錄,定期彙 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1.動支金額時,應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符合 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會辦秘書室出納人員及會計單位 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 理核銷事宜,並於 6 個月內提報管理委員會追認。 2.捐款支用核定決行層級: (1)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副首長或其代理人。 (2)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首長或其代理人。 (3)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提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 全數解繳市庫。
  • 第 6 條
    六、本局捐款應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 八月底前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第 7 條
    七、公開徵信: (一)本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定期公告捐 款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供大眾查閱 。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二)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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