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持續提升行政效能,除推動定期辦理申請案件項目、應 備證件、處理時限、申請書表標準化、行政流程簡化及申辦資訊公開透明等檢討作業, 同時整合相關市政服務建置網路申辦單一窗口網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檢核實 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計畫)。
- 貳、依據 一、行政院99年 7月 9日院授研管字第0992360585號函送之「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 。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98年12月編印之「臺北市政府申 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三、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 四、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6條、第 9條規定。 五、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9條、第 170條規定。
- 參、實施對象 一、主辦機關:本府研考會 二、協辦機關:本府資訊處 三、配合機關:本府各機關
- 肆、執行內容 99年度計畫推動重點除請各機關依據業務現況和法令依據,自行檢討、簡化或修正申請 案件之案件項目、應備證件、處理時限、申請書表等,並應配合本府申請案件滿意度意 見調查表,民眾所反應與建議事項進行檢討改進作業。另外將統一本府各機關申請案件 之作業流程圖格式,並擴展申請案件辦理進度查詢之項目範圍,同時配合行政院「整合 服務效能躍升方案」推動與超商合作便民服務。各一級機關應依據下列說明事項,將檢 討修正結果及異動新增項目,彙整後填具「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1)送 本府研考會審核。 一、案件項目 除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謄列之案件項目以外,另包含其他經本府核定或由人民 依法規申請之案件,及各機關自行檢視「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各機關網站,或 一般公文中屬於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 等業務,皆應視為申請案件,列入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由各機關自行檢討並 依規定程序報府審定後辦理公告,若有規避隱匿不報者,經查證後將由本府研考會 專案簽報議處。 二、應備證件 (一)數位簽章 針對申請案件應備證件中,涉及身分認證或簽章,要求民眾必須檢驗身分證 正本或親自簽名蓋章者,應配合電子簽章法施行及「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數位認證平台作業,積極檢討各項申請案件可接受民眾以 GCA(政府憑證) 、 MOICA(自然人憑證)、MOEACA(工商憑證)、TFCA(臺灣金融憑證)等 數位簽章進行網路申辦情形,並於應備證件中將適用情形加註清楚。 (二)免書證免謄本 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所需之應備證件,如屬本府市政資料庫(戶役政、地政 、建管、都市發展、消防安檢等 5類)或其他查詢管道可取得業務所需資料 者,應主動執行免書證免謄本簡化作業,民眾得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如申 請案件為聯合審查案件,則由該審查之權責單位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作業;本 項排除範圍說明如下: 1.申請案件之前置作業涉專業簽證者。 2.申請人需於相關書證謄本上標示特定位置或相關範圍者。 3.申請案件需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補正通知 民眾向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時,其所檢附之應備證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不足者 ,承辦機關應主動通知民眾補正,並以一次告知為原則;其一次告知之表單 格式由本府研考會統一訂定(如附件 5),表單內容由各機關填具,針對需 應備證件之申請案件項目,皆須備有一次告知表單。 三、申請書表 (一)本府秘書處92年 5月12日以府秘二字第 09214288200號函轉行政院「公文書 橫式書寫推動方案」之規定,各類書表證照(含上網供下載使用者)格式應 修訂為A4直式橫書。 (二)依據行政院94年 2月21日院授研訊字第 09400038941號函頒「推動文書版面 標準方案」所示,應統一版面之文書含申請表單,請各機關配合調查了解各 類申請書表之性質係屬全國通用或縣市政府因應業務訂定之申請表單。 (三)各項申請案件依附件 3填列提供之申請書表,須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提供下載服務,且至少須同時提供word(或 excel)及 pdf檔案格式供民眾 使用。 (四)各機關應自行檢討各項申請案件所需填寫之書表(欄位、種類),由主管機 關逐一檢討簡化,統一制頒標準化表格,於 100年 6月前優先推動戶政、地 政、社福、監理、建管及工商登記等六大類申辦案件表單簡化及標準化作業 ,其他主要申請項目之表單簡化及標準化作業,則於 100年底完成;如為中 央各部會權責管轄之案件,則應主動向相關主管機關建議簡化方案。 四、處理時限 (一)各機關應就各申請方式所受理之案件,明訂全案處理時限(填具於附件 1) ,如案件涉及跨機關審查(會勘),則由負責收案之主辦機關協調會審機關 研商所需時限,同時需將各協辦機關之個別處理時限加以明訂,以釐清行政 責任。案件如通案性皆涉及跨機關審查或複審者,謄列於一般時限欄位;如 屬個案性,則列入「須會外機關審查」欄位。另針對核定為網路申辦之案件 處理時限,應配合機關分層負責表修訂並以簡化縮短為原則;惟處理時限以 時計算者,應配合網路申辦作業流程另訂合理時限。 (二)各機關應確實檢討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簡化縮短之可行性,以提升為民服 務效能;如處理時限有實際延長之需要,應將該項申請案件99年 1月至99年 6月受理案件全數調卷,分別計算總件數、依限或逾限案件之件數暨比率、 依限辦結案件暨逾限辦結案件平均處理天數,並提報調卷分析資料或相關法 令變動之佐證資料等,併送本府研考會審核。 (三)假日計算方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應包含例假日。並依據90年 6月20日府研三字第9006181700號函規定,各機關配合修訂處理時限,原處 理時限 1至 5日者,得增加 2日處理日數;原處理時限 6日至10日者,得增 加 4日處理天數,以此類推。另為因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 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困難,依法務部90年 2月15日法90律字第0028 58號解釋函,處理期間遇 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 際假日延長之。 (四)層轉核釋之計算方式 1.本機關有核定權之案件: 如須請釋相關機關或蒐集資料之案件,依法務部90年 2月27日法90律字第 000452號解釋函與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請於處理時限表中註明該類案 件如須請釋相關機關或蒐集資料時,其處理時限最長為 2個月。 2.本機關無核定權之案件: 其處理時限之訂定為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至發文報請核定機關之處理期間( 有關此類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採分階段作業方式辦理,即以受理申請日 至發文報請核定機關處理期間為第一階段,並於發文時結案,原收文號即 予銷號,惟該案屬未結列管案件,應另行管制;俟核定機關函覆時,另成 新案以一般公文方式處理,且各階段文書應併案歸檔。) 五、推動作業流程簡化與標準化 (一)作業流程圖標準化 為配合行政院「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推動申請案件標準化與資訊公開透 明,各機關應將修訂或新增之各項申請案件項目(含隨到隨辦案件)依不同 受理方式,明訂各階段所需之處理時限及作業流程,並依附件 6之範例製作 案件作業流程圖,提送本府研考會。另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1日以上者(涵蓋 處理時限以時計算之申請案件,因網路申辦作業而延長時限為 1日以上者) ,皆須透過公文系統進行時效管制。 (二)申請案件流程檢討 各項申請案件如需民眾繳交費用者,應配合申請作業流程提供網路繳費或一 般繳費等管道;各機關另應明訂民眾可使用之申請管道,並配合「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之數位簽章身份認證機制、網路繳費等功能,積極推動網路申 辦服務。前揭各項申請案件所提供之網路申辦作業方式和繳費受理方式,皆 應明確填具於處理時限表,各機關應主動檢討辦理適合網路申辦之申請案件 並對外公告。本府網路申辦作業類型(如表 1),說明如下,: 表1:網路申辦作業類型1.全程式網路申辦: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送申請書表、提送應備證明 文件(電子檔或掃描影像檔),且申辦結果領件時不需再至機關櫃台完成 申請程序之案件,本類案件應透過機關線上陳核,其處理時限較一般申請 方式加以縮短。 2.非全程式網路申辦: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送申請書表,其應備證件可 以線上提送或以郵寄方式送至機關,由機關以紙本陳核方式處理完成申請 程序,且申辦結果為書面資料須民眾臨櫃領取或機關透過郵遞送達之案件 。 3.網路預約: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寫申請書表,但仍需臨櫃繳 驗相關應備證明文件,由機關以紙本陳核方式處理完成申請程序,且申辦 結果為書面資料須民眾臨櫃領取或機關透過郵遞送達之案件。 六、申辦進度查詢 為推動市政透明化及落實推動單一窗口服務之理念,各機關應主動一次完整提供民 眾後續服務之相關資訊,本府研考會與資訊處已規劃建置「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申請案件流程管理服務功能,各機關針對民眾經由臨櫃、郵寄、傳真或電話等方式 遞送之申請案件,其處理時限 1日以上之非隨到隨辦申請案件,除須由中央系統處 理及非直接受理民眾申請項目外,皆應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提供辦理進度查 詢服務。 七、推動與超商合作之便民服務 依據市長白皮書、本府推動資訊城市建設綱要計畫( 96-99年)及行政院「整合服 務效能躍升方案」,持續推動本府各項市政申辦結合超商據點提供民眾便利服務。 99年度推動重點以各項申請案件資訊公開與查閱、超商繳費為主, 100年 6月底前 將推動超商櫃檯(或 MMK事務機)直接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推動項目由本府研考會 與資訊處遴選相關機關研商後試辦。
全程式網路申辦 非全程式網路申辦 網路預約 申請書表 線上填送 線上填送 線上填送 應備證件 線上提送 線上提送或郵遞 臨櫃查驗 繳費方式 應提供網路繳費管道 不限 不限 陳核方式 線上陳核 紙本陳核 紙本陳核 申請結果 應提供線上取得方式 郵遞或臨櫃親取 郵遞或臨櫃親取 - 伍、審查方式 一、提報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依修訂內容自行檢討簡化、修正後,彙整修訂結果(含 新增項目)填具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1)、流程圖及統計表( 如附件 2),並檢附相關佐證說明資料(如處理時限有延長之項目應提送調 卷分析資料等)報府核定,由本府研考會負責審查。 (二)區政類申請案件之修訂作業,請本府民政局會同相關機關協商定案後再行提 報。 二、審查作業 本府研考會針對各機關所提送之申請案件修訂事項加以審查,涉及處理時限延長、 行政流程改造或跨機關聯合審查等案件,由本府研考會依實際作業需要召開個案審 查會議,邀請相關局處進行協商以取得共識。 三、後續行政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應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果,據以修訂彙整 該類別之99年度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附件 1)、執行作業統計表(附 件 2)、申請書表明細資料(附件 3)、受理單位電話、傳真、地址一覽表 (附件 4),一次告知單(附件 5)與作業流程圖(附件 6)等資料,依表 2之提交期程所示送予本府研考會。 (二)本府99年度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於核定後,各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並須完成「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相關系統功能設定、服務資訊更新並提供 網路申辦服務。 (三)另配合行政院推動各縣市政府於政府入口網( http://www.gov.tw)公開相 關申辦資訊,由本府資訊處於 100年 6月底前負責系統介接與連結之系統功 能處理,各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資訊更新事宜。
- 陸、實施期程 一、第一階段(99/8/10~99/12/31) 1.擬訂與函頒實施計畫。 2.各機關依計畫內容自行檢討申請案件各項資料。 3.各一級機關彙整提報主管案件類別資料後,提送本府研考會審查。 4.依各機關實際作業需要召開個案審查會議。 5.本府研考會遴選可執行超商便民服務之機關與項目(申請案件資訊公開、查閱與 超商繳費為主),並邀相關機關召開合作研商會議。 6.本府資訊處邀相關機關進行系統介接需求會議。 7.各機關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果提送申請案件修正資料。 8.本府研考會彙整修訂結果簽核後函知各機關辦理後續相關行政作業。 9.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公告事宜。 10.各機關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進行資訊與功能設定更新。 11.本府研考會編印及函發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二、第二階段(100/1/1~100/6/30) 1.各機關落實執行民眾於申請案件時,所檢附之應備證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不足者, 主動依本府統一格式之一次告知單通知民眾補正。 2.各機關配合推動民眾經由臨櫃、郵寄、傳真或電話等方式遞送之申請案件(處理 時限 1日以上之非隨到隨辦申請案件),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提供辦理進 度查詢服務。 3.各一級機關依本實施計畫提報各項申請案件之作業流程圖,送本府研考會審查; 並依核定內容將各項作業流程圖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進行公告設定與更新 。 4.試辦超商櫃檯(或 MMK事務機)直接受理本府之簡易申請案件。 5.本府資訊處推動政府入口網(http://www.gov.tw)與「臺北市民 e點通 」網站 介接之系統業務,各機關配合辦理資訊更新事宜。 6.優先推動戶政、地政、社福、監理、建管及工商登記等案件受理機關,其申請案 件所需填寫之書表(欄位、種類)簡化及標準化作業。 三、第三階段( 100/7/1~100/12/31) 1.修訂 100年實施計畫。 2.擴展推動超商櫃檯(或 MMK事務機)直接受理本府之簡易申請案件。 3.推動各機關其他主要申請項目之表單簡化及標準化作業。 表2:各機關提交資料時程表
交付時程 項目內容 99/9/30前 各一級機關依本實施計畫免備文提報修訂資料(附件1~5) ,送本府研考會審查。 99/10/4~99/10/22 各一級機關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果,免備文 提送修訂資料予本府研考會。 99/12/10前 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公告事宜。 99/12/31前 各機關進行「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之系統功能設定、案 件資訊更新、申辦進度查詢之設定等事宜。 100/1/28前 各一級機關依本實施計畫免備文提報各項申請案件之作業 流程圖(附件6)、第二階段申請書表標準化及簡化(六大類 )之成效(附件7)送本府研考會審查。 100/3/18前 各一級機關依本實施計畫免備文提報第三階段申請書表標 準化及簡化(其他主要申請項目)之成效 (附件7)送本府研 考會審查。另各機關依本府核定內容,將各項作業流程圖 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進行公告設定與更新。 -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24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檢核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99)府研服字第09933500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