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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研服字第101329013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持續提升行政效能,推動定期辦理申請案件項目、應備 證件、處理時限、申請書表標準化、行政流程簡化及申辦資訊公開透明等檢討作業,同 時整合相關市政服務建置網路申辦單一窗口網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檢核實施 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計畫)。
  • 貳、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 二、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6條、第 9條規定。 三、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9條、第 170條規定。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4點規定。 五、行政院99年 7月 9日院授研管字第0992360585號函送「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及 101年 3月 2日院授研管字第 10123601171號函送「整合服務效能躍升 101年續階 方案」。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100年12月編印之「臺北市政府 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 參、辦理機關及檢核對象 一、主辦機關:本府研考會 二、協辦機關:本府資訊處 三、配合機關:本府各機關 四、檢核對象:本府各類人民申請案件之規範規則
  • 肆、執行範圍及原則 依 101年度計畫推動重點,請各機關依據業務現況和法令依據,自行檢討、簡化或修正 申請案件之案件項目、應備證件、處理時限、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圖等。並參考本府申 請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民眾所反映與建議事項進行檢討改進作業;並應持續推動行 政院「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及整合服務效能躍升 101年續階方案」,試辦與超商合 作市政申辦便民服務。各一級機關應依據下列說明事項,將檢討修正結果及異動新增項 目,彙整後填具「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如附件 1-8)送本府研考會審核 。 一、案件類別 本計畫將檢核之案件類別,包括:1.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謄列之案件項目。2. 其他經本府核定或由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3.「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各機關 網站,或因應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 補助等業務。上述皆應視為申請案件,列入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由各機關自 行檢討並依規定程序報府審定後辦理公告,若有規避隱匿不報者,經查證後將由本 府研考會專案簽報議處。 二、應備證件簡化與作業原則 (一)推廣數位簽章之使用 針對申請案件應備證件中,涉及身分認證或簽章,要求民眾必須提供身分證 正本或親自簽名蓋章者,應配合電子簽章法施行及「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數位認證平台作業,積極檢討各項申請案件可接受民眾以政府憑證( GCA) 、自然人憑證( MOICA)、工商憑證(MOEACA)、臺灣金融憑證(TFCA)等 數位簽章進行網路申辦情形,並於應備證件中將適用情形加註清楚。 (二)積極執行免書證免謄本簡化作業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所需之應備證件,如屬 本府市政資料庫(戶役政、地政、建管、都市發展、消防安檢等 5類)或其 他查詢管道可取得業務所需資料者,應主動執行免書證免謄本簡化作業,民 眾得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如申請案件為聯合審查案件,則由該審查之權責 單位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作業;排除本項適用者列表如下: 1.申請案件之前置作業涉專業簽證者。 2.申請人需於相關書證謄本上標示特定位置或相關範圍者。 3.申請案件需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補正通知之執行原則 民眾向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時,其所檢附之應備證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不足者 ,承辦機關應主動通知民眾補正,並以一次告知為原則;其一次告知之表單 格式由本府研考會統一訂定(如附件 5),表單內容由各機關填具,針對需 應備證件之申請案件項目,皆須備有一次告知表單。 三、申請書表之訂定原則 (一)本府秘書處92年 5月12日以府秘二字第 09214288200號函轉行政院「公文書 橫式書寫推動方案」之規定,各類書表證照(含上網供下載使用者)格式應 修訂為A4直式橫書。 (二)依據行政院94年 2月21日院授研訊字第 09400038941號函頒「推動文書版面 標準方案」所示,應統一版面之文書含申請表單,請各機關配合調查了解各 類申請書表之性質係屬全國通用或縣市政府因應業務訂定之申請表單。 (三)各項申請案件依附件 3填列提供之申請書表,須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提供下載服務,且須同時提供至少word(或 excel)及 pdf檔案格式供民眾 使用。 (四)各機關應自行檢討各項申請案件所需填寫之書表(欄位、種類),由主管機 關持續逐一檢討簡化,統一制頒標準化表格。 四、處理時限之訂定原則 (一)各機關應就各申請方式所受理之案件,明訂全案處理時限(填具於附件 1) 。如案件涉及跨機關審查(會勘),則由負責收案之主辦機關協調會審機關 研商所需時限,同時需將各協辦機關之個別處理時限加以明訂,以釐清行政 責任。案件如屬通案性並涉及跨機關審查或複審者,謄列於一般時限欄位; 如屬個案性,則列入「須會外機關審查」欄位。另針對核定為網路申辦之案 件處理時限,應配合機關分層負責表修訂並以簡化縮短為原則;惟處理時限 以時計算者,應配合網路申辦作業流程另訂合理時限。 (二)處理時限之更動原則:各機關應確實檢討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簡化縮短之 可行性,以提升為民服務效能;如處理時限有實際延長之需要,應將該項申 請案件 101年1 月至 101年 6月受理案件全數調卷,分別計算總件數、依限 或逾限案件之件數暨比率、依限辦結案件暨逾限辦結案件平均處理天數,並 提報調卷分析資料或相關法令變動之佐證資料等,併送本府研考會審核。 (三)假日計算方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應包含例假日。並依據90年 6月20日府研三字第9006181700號函規定,各機關配合修訂處理時限,原處 理時限 1至 5日者,得增加 2日處理日數;原處理時限 6日至10日者,得增 加 4日處理天數,以此類推。另為因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 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困難,依法務部90年 2月15日法90律字第0028 58號解釋函,處理期間遇 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 際假日延長之。 (四)層轉核釋之計算方式 1.本機關有核定權之案件: 如須請釋相關機關或蒐集資料之案件,依法務部90年 2月27日法90律字第 000452號解釋函與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請於處理時限表中註明該類案 件如須請釋相關機關或蒐集資料時,其處理時限最長為 2個月。 2.本機關無核定權之案件: 其處理時限之訂定為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至發文報請核定機關之處理期間( 有關此類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採分階段作業方式辦理,即以受理申請日 至發文報請核定機關處理期間為第一階段,並於發文時結案,原收文號即 予銷號,惟該案屬未結列管案件,應另行管制;俟核定機關函覆時,另成 新案以一般公文方式處理,且各階段文書應併案歸檔。) 五、申請案件流程檢討原則 各項申請案件如需民眾繳交費用者,應配合申請作業流程提供網路繳費或一般繳費 等管道;各機關另應明訂民眾可使用之申請管道,並配合「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之數位簽章身份認證機制、網路繳費等功能,積極推動網路申辦服務。前揭各項申 請案件所提供之網路申辦作業方式和繳費受理方式,皆應明確填具於處理時限表, 各機關應主動檢討辦理適合網路申辦之申請案件並對外公告。本府網路申辦作業類 型(如表 1),分類說明如下: 表1:網路申辦作業類型
    全程式網路申辦 非全程式網路申辦 網路預約
    申請書表 線上填送 線上填送 線上填送
    應備證件 線上提送 線上提送或郵遞 臨櫃查驗
    繳費方式 應提供網路繳費管道 不限 不限
    陳核方式 線上陳核 紙本陳核 紙本陳核
    申請結果 應提供線上取得方式 郵遞或臨櫃親取 郵遞或臨櫃親取
    (一)全程式網路申辦: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送申請書表、提送應備證明文 件(電子檔或掃描影像檔),且申辦結果領件時不需再至機關櫃台完成申請 程序之案件,本類案件應透過機關線上陳核,其處理時限較一般申請方式加 以縮短。 (二)非全程式網路申辦: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送申請書表,其應備證件可以 線上提送或以郵寄方式送至機關,由機關以紙本陳核方式處理完成申請程序 ,且申辦結果為書面資料需由民眾臨櫃領取或機關透過郵遞送達之案件。 (三)網路預約: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寫申請書表,但仍需臨櫃繳驗 相關應備證明文件,由機關以紙本陳核方式處理完成申請程序,且申辦結果 為書面資料需由民眾臨櫃領取,或機關透過郵遞送達之案件。 六、應提供申辦進度查詢 為推動市政透明化及落實推動單一窗口服務之理念,各機關應主動一次完整提供民 眾後續服務之相關資訊,本府研考會與資訊處已規劃建置「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申請案件流程管理服務功能,各機關針對民眾經由臨櫃、郵寄、傳真或電話等方式 遞送之申請案件,其處理時限 1日以上之非隨到隨辦申請案件,除須由中央系統處 理或非直接受理民眾申請項目外,皆應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提供辦理進度查 詢服務。 七、加強重大市政服務資訊之整合 針對本府重大市政服務案件(例如:祝妳好孕),如涉及申請方式、申請書表、應 備證件及處理時限等申請案件服務資訊,相關機關所建置之專案或服務網站,皆須 與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連結。 八、配合行政院及本府政策之重點推動工作 (一)作業流程圖標準化 為持續推動行政院函頒之「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本府申請案件以落實 標準化與資訊公開透明為目標,各機關應將修訂或新增之各項申請案件項目 (含隨到隨辦案件)依不同受理方式,明訂各階段所需之處理時限及作業流 程,並依附件 6之範例製作案件作業流程圖,提送本府研考會。另申請案件 處理時限 1日以上者(涵蓋處理時限以時計算之申請案件,因網路申辦作業 而延長時限為 1日以上者),皆須透過公文系統進行時效管制。 (二)減少申辦案件核章數 為配合行政院「整合服務效能躍升 101年續階方案」推動「減少申辦案件核 章數措施」,本府研考會業以 101年 3月26日府授研服字第 10111035500號 函請各機關配合辦理檢討,各機關業務中若有涉及人民申辦案件者,應擇定 至少 1項檢討改善其申辦程序,訂定減章措施之執行內容及預定目標,據以 推動辦理;如機關主管業務並無涉及人民申辦案件者,則由政府內部顧客面 向,擇定至少 1項業務,檢討作業流程,規劃推動辦理減章措施,並依附件 9之減章案例表,填報減少申辦案件核章數執行表(如附件 8),提送本府 研考會。 (三)推動與超商合作之便民服務 依據市政白皮書、本府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續階)綱要計畫及行政院「整合 服務效能躍升方案」,持續推動本府各項申請案件結合多元管道據點,提供 民眾於便利超商多媒體資訊機( MMK)進行書表下載、簡易申辦、案件進度 查詢與案件繳費等服務,推動項目由本府研考會與資訊處遴選並邀相關機關 研商後辦理。 (四)擴大提供線上換照服務 依據本府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續階)綱要計畫及市政白皮書列管之「推動線 上換照e 點通服務」執行計畫,經由本府研考會專案列管之案件項目,皆須 配合檢討改善現行網路申辦作業類型。另各機關主管業務如符合證照變更、 補發或換領性質者,除須依本實施計畫規定程序報府審定以外,同時應整合 作業流程,改善非必要行政程序,主動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檢討增加 網路申請方式。
  • 伍、審查方式 一、提報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依修訂內容自行檢討簡化、修正後,彙整修訂結果(含 新增項目)填具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1)、執行作業統計表( 附件 2)、申請書表明細資料(附件 3)、受理單位電話、傳真、地址一覽 表(附件 4)、一次告知單(附件 5)、作業流程圖(附件 6)、申請案件 一覽表(附件 7)與減少申辦案件核章數執行表(附件 8),並檢附相關佐 證說明資料(如處理時限有延長之項目應提送調卷分析資料等)報府核定, 由本府研考會負責審查。 (二)區政類申請案件之修訂作業,請本府民政局會同相關機關協商定案後再行提 報。 二、審查作業 本府研考會針對各機關所提送之申請案件修訂事項加以審查,涉及處理時限延長、 行政流程改造或跨機關聯合審查等案件,由本府研考會依實際作業需要召開個案審 查會議,邀請相關局處進行協商以取得共識。 三、後續行政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應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果,據以修訂彙整 該類別之 101年度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附件 1)、執行作業統計表( 附件 2)、申請書表明細資料(附件 3)、受理單位電話、傳真、地址一覽 表(附件 4)、一次告知單(附件 5)、作業流程圖(附件 6)、申請案件 一覽表(附件 7)與減少申辦案件核章數執行表(附件 8)等資料,依實施 期程所示送予本府研考會。 (二)本府 101年度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於核定後,各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並須完成「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相關系統功能設定、服務資訊更新、申 辦進度查詢設定並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四、各機關申請案件於年度審核核定公告後至次年年度審核作業開始之期間內,如有法 令、作業程序變動,各機關仍應依本計畫所定原則自行檢討後,以個案方式辦理報 府核定公告作業。
  • 陸、實施期程
    工作計畫期程 項目內容
    101年1~8月 辦理報府核定修正之個案審查作業
    101年8月 擬訂及函頒101年度申請案件檢核實施計畫
    101年9月30日前 各一級機關依本實施計畫免備文提報修訂資料(附件1-8) ,送本府研考會審查。
    101年10月1日至101年 10月31日 1.針對各機關提報之修訂資料,由本府研考會依實際作業 需要召開個案審查會議。 2.各一級機關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果,免備 文提送該類修訂彙整資料予本府研考會。
    101年11月30日前 本府研考會彙整年度修訂結果專案簽核後,函知各機關據 以辦理後續作業。
    101年12月10日前 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公告事宜。
    101年12月31日前 各機關進行「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之系統功能設定、案 件資訊更新、申辦進度查詢之設定等事宜。
    101年11~12月 本府研考會編印及檢發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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