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 要點」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之。
- 二、一百十四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 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 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 算經常門、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與本府財政局依本府政策推動未來四年中程收支計畫,並由該 處就本府一百十四年度施政目標擬訂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簽報 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專案計畫額度。
- 十、各機關應依本府當前施政目標,妥為規劃未來四個年度施政計畫,並 就各重要計畫推估各年度所需經費,於籌編年度預算時,通盤檢討上 開計畫辦理之優先順序及成本效益,在財務可行之基礎下核實編列預 算。
- 十一、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單位預算表 達。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二、各機關興建市有建物,應依「臺北市政府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 議程序」及相關流程圖,將其工程經費估算書等資料送本府工務局 ,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興建市有建 物工程經費審議小組初審。
- 十三、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 送本府人事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 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 執行作業要點」規定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 初審。
- 十五、各機關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應送研考會,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 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六、各機關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送主計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 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七、各機關資訊及科技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送本府資訊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八、各機關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該辦公室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九、各機關就本市公民提案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 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公民養成—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 程序」規定送本府民政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二十、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應送財政局,由 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二十一、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二十二、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二點至第二十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興建 市有建物工程經費、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 、公民提案預算計畫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 外,餘均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 並將初審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二十三、研考會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 各機關概算初審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第 四 章 概算之編製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 畫、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編製概算。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至編製歲出概算時, 應通盤考量,按計畫優先順序與衡酌以往執行情形,除覓有相對 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 二十六、各主管機關編製重大新興計畫概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於研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時,應先考量及徵詢民間參與之意願;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 理之業務或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獎勵民間參 與。 (二)如經前款評估結果,須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者,各機關應就選 擇方案及替代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 用之說明,且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上開 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相關財 源籌措之可行性;若屬繼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 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經費。 (三)各項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概算,應按先期規劃、施工流 程及執行能力,分年分段核實編列;尤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 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文化資產保護者,應於規劃設計時 先完成相關作業,再依施工流程及執行能力編列工程費用,以 符實際。 (四)另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其合理分配及有效運 用,本府各類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各機關應依行政院 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填具計 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機關並副 知主計處。
- 二十七、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之「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 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八、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 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 、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有關機關單位 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 二十九、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於中央各 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概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三十、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核撥行政法人等團體及增撥(補 )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三十一、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並 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三十二、主計處就審查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 小組初審結果,彙提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編概 算內容之說明。
- 三十三、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將歲入預算應編數 額及歲出預算額度通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機 關據以編製單位預算案。
-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三十四、各機關應依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規定之書表格式 ,整編各單位預算案,並於預算案總說明表達配合施政重點之預 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 必要說明,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 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預算案 。
- 三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案,應依本府核定情形 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案,綜合彙編主管預算案,並於 預算案總說明表達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 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 屬機關之單位預算案,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及財政局。
- 三十六、本府(主計處)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案數,送 達主計總處。
- 三十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案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案並送主計處。
- 三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總預算案歲入來源別總表,送主計處 。
- 三十九、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案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 處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 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四十、主計處應根據前點彙核處理後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案,以及融資 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總預算案,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表一併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 四十一、本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經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 ,由本府依規定時限送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 附送施政計畫。
- 第 七 章 附則
- 四十二、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 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 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分析說明。
- 四十三、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 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 編製注意事項」,將其本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 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 各機關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財團法人,則應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請市議會,並副 知主計處。
- 四十四、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須送市議會審議者,各監督機 關應依「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將其本年度預算 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 會審議。
- 四十五、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由主計處定 之。
- 四十六、本市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案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四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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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