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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006154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13年5月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門 診部(以下簡稱門診部)之管理,提升服務品質及落實公共衛生任務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門診部執行醫療業務、公共衛生任務、為民服務工作及本局交辦事項 。 前項門診部執行業務內容,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局規定事項辦理。
  • 三、門診部營運由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醫)指定責任院區辦 理。責任院區權責如下: (一)指定院區副院長或醫務秘書一名,督導指揮門診部相關事宜,並指 派各門診部負責醫師擔任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之聯絡窗口。 (二)負責門診部所需之醫師、護理人員、行政人員及其它醫事人員等之 招募、派遣及考核事宜。 (三)門診部醫師請假,派員代診或併診,並於請假前於門診部張貼公告 ;其餘人員請假指派人員代理。並主動查核門診部人員出勤狀況。 (四)編列門診部營運所需經費。 (五)辦理清潔維護、醫療廢棄物、保全等廠商之採購作業。 (六)負責門診部設施、設備、空間環境、醫療儀器、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及維護。門診部房舍修繕事項,應事先經該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 (七)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及涉及門診部之民眾陳情案件。 (八)於本局每月局務會議前提供門診部前一個月服務統計資料,並於會 議上報告。
  • 四、門診部人員應依門診服務時間出勤。
  • 五、為加強健康服務中心、聯醫與門診部之業務聯繫,本局應定期召開「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門診部管理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出席單 位人員為本局綜合企劃科、業務相關科室、聯醫(院本部)、責任院 區副院長或醫務秘書、門診部負責醫師、各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 六、各健康服務中心與門診部得視需要召開聯繫會議,協調門診部之運作 事務。
  • 七、為提升門診部服務品質,本局每年辦理不定期為民服務現場考核。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局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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