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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10點;並於網站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所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倘有 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所首長或機關首長授權人審核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所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 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 正式發函至本所,經影音資料管轄機關主官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正式發函至本 所,,並經所內承辦同仁電詢確認後,經本所首長或機關首長授權人 核准後執行之。 本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經本所相關課 室主管核准同意,再向所內承辦同仁完成報(備)案程序,並至駐衛 警櫃檯填寫紀錄表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所提出申請 。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點第三項規 定辦理;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 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僅供○○○ ○○(議員監督市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 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 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 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項核准函,除提供予法院或檢察署外,並應副知本所。
  • 七、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影音資料管轄 機關主官核准後執行之,核准函內並應敘明第六點第四項規定之內容 。
  • 八、影音資料管轄機關,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本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經本所相 關課室主管核准同意,再向所內承辦同仁完成報(備)案程序,並至 駐衛警櫃檯填寫紀錄表後執行之。
  • 九、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由受理在先之權責單 位辦理,如有權責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得由本所指定權責單 位。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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