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為推廣公共運輸減碳,提供民眾參與誘因,帶動全 民綠運輸、企業永續經營及發展及提升臺北市我的減碳存摺活動捐款 (以下簡稱本捐款)運用效益,並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達 到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爰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 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 三、捐款人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臺北愛心平台基北北桃我的減碳存摺 全民運動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捐款,均視為已指定為用於舉辦 我的減碳存摺相關活動所需負擔相關經費之用途。 公運處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公運處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公運處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 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公運處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費負擔 之捐款。但評估有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 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公運處僅接受捐款人對臺北市我的減碳存摺相關活動所需負擔相關經 費之捐款,捐款人對其他縣市針對我的減碳存摺相關活動需負擔相關 經費之捐款,應逕洽其他縣市辦理。
- 四、本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臺北愛心平台將捐款專戶款項撥入公運處保 管款專戶,指定用途捐款之指定用途及再指定之使用項目,不得任 意變更。經費之收支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錄,定期彙 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三)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 經費概算及預訂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 ,依行政程序簽會公運處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提報本捐款管理委 員會審議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但動支金額 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由前開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先行支用 ,並提前開委員會追認。
- 五、本捐款之收款收據,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臺北愛心平台開立之。
- 六、本專戶之捐款,於我的減碳存摺相關業務執行完畢後,如有結餘,應 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 七、本專戶捐款應由公運處首長指派會計室、政風室及相關人員組成查核 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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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20
臺北市我的減碳存摺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7點;並於員工內網公告下達並溯及自113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