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為期妥善管理運用我的減碳存 摺活動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 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特設立「臺北市我的減碳存摺捐 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八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公運處首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其餘委員由公運處聘(派),府外委員不得 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捐款運用方針及計畫。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 (四)其他經本會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 四、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各委員提請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本會會議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公運處派員兼之。
- 六、動支本捐款前,應提報本會審議。但動支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 ,授權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公運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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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8點;並於員工內網公告下達並溯及自113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