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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83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養 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青年政策前瞻性及可行性,特設臺北 市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三人至五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置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青年局(以下簡稱青年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首長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且具專業能力、能反映社會多元意見及觀點之 青年代表三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學生之青年 代表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臺,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二)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帶動青年增進知能與社會發展。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強化青年事務發展政策之前瞻性與可行性。 (五)其他與青年事務有關之重要事宜。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經委員過半數同意得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及青年代 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專家或機關(構)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青年局派員兼辦之,並得依青年發展政策分設工作 小組。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青年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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