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便利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下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下稱本基金),保障勞 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本基金運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勞動局應於每年度一月五日前,請各機關限期函報下一年度使用計畫 及相關資料;該計畫於第一次函報時,應提報至本基金審核小組會議 審核。
-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款項。 (三)實施內容、實施期間及執行方式。 (四)所需各項費用概估情形。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經勞動局指定之事項。
- 四、各機關應於勞動局同意補助後,掣開收據報請勞動局辦理一次性撥款 ,補助金額最高以當年度通過之預算數為限,所收款項應專款專用, 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 五、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支用單據, 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各機關應於預算執行完成 後,盡速將結餘款繳回本基金,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向勞動局陳 報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
- 六、勞動局應將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成果,提報至每年底本基金 審核小組會議報告。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勞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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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36092154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3年9月13日奉首長核定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