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6-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職字第1143002644號令修正發布第2、3、7點條文;增訂第11點條文;原第11點移列為第12點;並自114年4月2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創業初期之營利事業或人 民團體,以減輕其營運壓力,提供租賃空間補助藉以促進臺北市青年 創業及社會創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營利事業之定義: 1.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市。 2.申請補助時須登記未滿三年;且其代表人或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 歲至未滿四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3.同一代表人或同一負責人之不同營利事業,當年度僅能申請一件 。 4.非同一代表人或非同一負責人但以相同產品或服務所設立之分公 司或子公司,當年度僅能以任一公司之名義申請一件。 (二)人民團體之定義: 1.由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由中央核准立案且會址設於本市之 人民團體。 2.申請補助時須立案未滿三年;且其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歲至未滿 四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三、本要點補助標的、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標的: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於創業臺北網站(https://ww w.startup.taipei/) 揭露之空間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於新 創圓夢網(https://startup.sme.gov.tw/) 揭露設於本市之空間 為限。 (二)補助期間:以申請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補助期間。 (三)補助額度:補助空間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一萬元,最長補助六 個月,如租賃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最高當年度補助總額 以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但申請人主要服務為提供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等具公益性質之服務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期間: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以申請表送達本局之日 為申請日,已逾申請期間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 五、申請人應依前點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核准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租賃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切結書。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影本,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其 正本。
  •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由本局受理後依收件順序逕行審查,並將審查 結果以書面結果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文件經本局認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 七、受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達本局 辦理核銷。但當年度十二月之租賃費用,應於十二月十五日(遇假日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辦理核銷。 (一)領據正本。 (二)租賃繳費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四)受補助者接受補助對於單位發展之效益說明。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經本局認其情形應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本局應不予核銷及不予補助,並得依 第九點規定辦理。
  • 八、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一)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訪視核准租賃補助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 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說明,本局並得做成訪查紀錄表。受補助者 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成效追蹤。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出席或合辦本局相關活動。 (三)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應依本局需求,於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社群 媒體配合宣導與本局之合作內容。
  • 九、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自作成撤銷或廢止 處分之次年度起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於補助期間租賃關係消滅。 (二)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 (三)虛報或浮報支出經費。 (四)規避、拒絕或妨礙本局查核、成效追蹤。 (五)已領有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補助或津貼者。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 用罄後,不再受理,並由本局公告之。
  •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 於修正生效日前提出之核銷申請,依修正前規定辦理;於修正生效 日後提出之申請案,依修正生效後規定辦理。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