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設置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民間捐款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審議民間捐款之收支管理、保管稽 核及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委員會之人員為無給職,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以 外之本所委員一人兼任;幹事一人,由執行秘書所屬課室同仁一人兼 任。 (一)捐款累積金額未滿新臺幣 5,000 萬元整,置委員 8 人,由本所 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兵役課、人文課、秘書室、會計室及政 風室主管兼任。 (二)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除前款人員外,並增 聘捐款人代表或本所以外之人士一至數人擔任之。
- 三、委員會每 6 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 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四、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五、本要點簽奉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35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