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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青國字第11330011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3年10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激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認知,開 拓青年國際視野,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優勢,讓世界看見臺北之軟實力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一)學校: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 高級中等學校。 (二)團體:本市轄區內核准立案達一年以上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三)個人:本市設籍、求學或就業之十五歲至四十五歲之自然人。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為青年參與由政府機關或其許可之民間組織,於本國以外國家或地 區辦理之國際性公共展演、公開競技或大型會議等國際活動,但不 包含參與純學術性會議或一般性交流活動。 (二)青年運用創意與專長,自行辦理以上國際活動。 (三)其他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局)認定有助於青年 國際發展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活動,指各國所舉辦並有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 與之活動。
  • 四、符合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限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青年局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資格證明文件(以第二點第二款方式申請者,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書 影本;以第二點第三款方式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四)未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 (五)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六)其他經本府青年局指定之文件。 除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文件,本府青年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 驗其正本外,其餘文件皆應繳驗正本。 第一項第二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二)活動地點、日期、執行方式、服務對象及人數。 (三)計畫總經費、經費概估及分攤經費。 (四)其他經本府青年局指定應敘明之事項。 第一項文件經本府青年局認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府青年局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本府青年局應駁回其 申請。 第一項文件資料,於申請人向本府青年局提出申請後,不予退還。
  • 五、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 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同一申請單 位或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並應符合「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補助額度規定。 申請人為第二點第一款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項補助額度之 限制,且每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一)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二)以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身心障礙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 青年及新住民二代青年為活動參與之對象。
  • 六、本府青年局依申請人提出之資料進行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 人補充說明,經本府青年局審查有修正計畫書之必要時,於申請人配 合修正且經本府青年局審查通過後,發給核定函。
  • 七、受補助人若需變更原核定計畫書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原訂活動日前 十四日前報本府青年局重新審查。如受補助人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 之事由,未能於原訂活動日前十四日前提出申請,則應於該事由消滅 後翌日起七日內,報本府青年局重新審查。
  • 八、受補助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青年局辦 理核銷。但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 十日以前送本府青年局完成核銷: (一)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及活動照片電子檔。 (三)領據正本。 (四)支出原始憑證清冊。 (五)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六)其他經本府青年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情形、效益成果及電子檔等。 (二)活動地點、日期、服務對象、人數及活動照片電子檔等。 (三)其他經本府青年局指定應敘明之事項。
  • 九、本府青年局得要求受補助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交執行狀況報告,並配合進行訪視、督導和查核,同時提供相關 文件供核查。 (二)應自行投保產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必要保險。 (三)配合本府青年局相關宣傳、行銷、簡報及新媒體等工作。 (四)於作品發表、活動舉辦或媒體宣傳時,應依本府青年局指定方式將 本府青年局列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 (五)在舉辦相關宣傳、記者會、演講、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前,應至少 於活動當日前十四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府青年局。 (六)參加本府辦理之分享活動,進行成果簡報或經驗交流。
  • 十、受補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青年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獎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 情節輕重,於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 (二)補助活動之同一補助項目已獲中央、其他地方政府或本府其他機關 補助。 (三)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未依本府青年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未依前點所定期限內報本府青年局重新審查,或未經本府青年局重 新審查後核准同意變更計畫書。 (四)有違背公序良俗、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或對本府及所屬機關形象造成 損害等情事。 (五)虛報、浮報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費用。 (六)違反第八點或第九點規定。 (七)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青年局年度預算辦理,公告申請期間屆滿 後,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府青年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前項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青年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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