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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所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倘有 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所首長或首長授權人審核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所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 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 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所首長或首長授權人核准後提供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或 機關申請函經本所首長或首長授權人核准後提供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向本所人員或公務 機關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所首長或首長授權人核 准後提供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所提出申請 。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點第三項規 定辦理;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 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申請影音資料之複製經核准後,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 ,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 事」。
  • 七、公務機關有拍攝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點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辦 理。
  • 八、影音資料之保存,至少應保存 14 天。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 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所首長或首長授權人核准後執行之。但 保存期限自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為限。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刪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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