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導入國際青年潮流文化趨勢, 強化國內外青年藝術家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及地方社群互 動,藉由青年創作交流豐富臺北詮釋,提升臺北藝文內容之國際能見 度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交流對象條件與甄選方式: (一)交流對象條件: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最近二年內未曾接受本 要點補助,並具備以下相關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之自然人。 1.圖像藝術文化創作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工作者。 3.結合文化創意或產業之跨領域工作者。 (二)甄選方式: 1.赴國外交流之藝術家:於本市設籍、求學或就業,經國際機構推 薦、本局政策需要邀請或通過公開徵件甄選至國外創作交流者。 2.至本市交流之藝術家:非中華民國國籍,經國際機構推薦、本局 政策需要邀請或通過公開徵件甄選至本市創作交流者。
- 三、公開甄選申請方式: 符合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須依本局指定之相關計畫或公告內容, 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資格證明文件(以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以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四)未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 (五)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 四、公開甄選審查作業: (一)為辦理國內外青年藝術家交流之評選,由本局遴聘 5 至 7 名委 員組成評選小組,就申請計畫書進行評選事宜。評選委員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評選小組應包含藝術、空間美學或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領域實務工 作者、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機關代表人選組成,每年依評選案件實際 狀況,組織評選小組辦理。 (三)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其評選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評選委員於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專業公正之原則,並對審查 相關事項保密。 (五)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審查結果於當年評選小組審查後公佈。
- 五、補助項目及原則: 本局提供國內外藝術家往返駐地之機票補助、創作材料補貼及每月生 活津貼等補助費。本局得依藝術家創作媒材與方式、創作場域與時間 等情況核定補助,實際補助內容、額度及權利義務,依本局每年公告 之計畫為準。
- 六、藝文推廣回饋計畫: 為促進國際藝術文化開創與社會多元交流,厚植本市青年藝文創作能 量,獲本局補助者應配合策劃、參與藝文推廣計畫及公開活動,如藝 術創作經驗分享會、實施藝術教學工作坊及社區組織交流活動等。
- 七、受補助人應依核准計畫所定時間內完成,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但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後辦理之 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送本局完成核銷: (一)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及活動照片電子檔。 (三)領據正本。 (四)支出原始憑證清冊。 (五)支出原始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情形、執行效益成果及電子檔等。 (二)回饋計畫地點、日期、服務對象、人數及照片電子檔等。 (三)其他經本局指定應敘明之事項。
- 八、本局得要求受補助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交執行狀況報告,並配合進行訪視、督導和查核,同時提供相關 文件供核查。 (二)應投保產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旅行平安險等必要保險。 (三)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受補助者若因 前開情事致使本局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應負全部法 律賠償責任。 (四)應將執行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藝術作品 、影視音資料、文宣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 、無償授權予本局,並同意本局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點 及次數之情況下利用該著作財產權,以及同意對本局不行使著作人 格權。 (五)計畫期間應配合本局相關行銷宣傳、簡報及新媒體等作業。
- 九、受補助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 節輕重,自作成撤銷處分之次年度起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 十、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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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國字第11330025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3年10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