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大巨蛋展演及賽事活動帶來豐沛人潮及商機,臺北市政府產業發 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透過發放臺北市大巨蛋商圈折抵券(以下 簡稱商圈券)或夜市折抵券(以下簡稱夜市券),擴大導客至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商圈及夜市店家消費,達到促進本市商圈及夜市商 機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委由本局商業處(下稱商業處)執行辦理,並由本局市場 處(下稱市場處)協辦。
- 三、適用店家: 商圈券適用店家:本市商圈店家於申請期間內向商業處申請,並經審 核後公告核定之商圈券特約店家。 夜市券適用店家:本市夜市業者,於申請期間內向市場處申請,並經 審核後公告核定之夜市券特約店家。 申請店家於申請時資料缺漏或不全者得予補正,並經審核通過後列為 核准名單。
- 四、發放及使用方式: 民眾於台北通 APP 活動專區登錄指定之展演及賽事活動檔期票券號 碼,經獲得限量以數位券方式發放之百元商圈券或夜市券(發放張數 由商業處另行公告),於商業處辦理串聯大巨蛋活動指定期間,可分 別持商圈券至本活動商圈券特約店家使用,或持夜市券至本活動夜市 特約店家使用,商圈券及夜市券無法流用。 前項指定期間由商業處辦理串聯大巨蛋活動檔次之公告時間為憑,於 同一時間或同一消費場所,不限票券使用張數,惟不得兌換現金、找 零。
- 五、活動結束後由商業處執行廠商依台北通後臺使用紀錄,與各特約店家 聯繫並辦理核銷作業,商業處辦理串聯大巨蛋活動期間,每個工作日 將提供各特約店家前一日折抵券收取數量,以利特約店家核對。
- 六、特約店家向商業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商業處及特約 店家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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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商字第113604216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3年12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