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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727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4年1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違反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法 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 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次

    審酌事項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文

     

     

     

    8

    得免除處罰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1

     

     

     

     

    得減輕處罰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四項

    16

    得加重處罰部分

    1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條第二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二項

     

    22

    審酌部分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十八條第一項

     

  • 三、本處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未經本處同意,毀損行道樹者。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2

    未經本處同意,移植行道樹者。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五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五萬元

    罰鍰。

    3

    未經本處同意,移除行道樹者。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五萬元罰鍰。

    4

    於行道樹、植穴、植栽帶倒置廢油、強酸強鹼液體、高溫液體或其他有礙行道樹生長之物體者。

    第九條第八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五萬元罰鍰。

     

     

    5

    工程施工須修剪行道樹,未經本處核准,逕為修剪者。

    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6

    工程施工須修剪行道樹,未按本處核准之內容修剪者。

    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

    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7

    工程施工須斷根行道樹,未經本處核准,逕為斷根者。

    第七條第二項前段

    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

    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8

    工程施工須斷根行道樹,未按本處核准之內容斷根者。

    第七條第二項後段

    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

    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

     

     

     

     

     

    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9

    工程施工須移植行道

    樹,未經本處核准,逕

    為移植者。

    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五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五萬元罰鍰。

    10

    工程施工須移植行道樹,未按本處核准之內容移植者。

    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五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五萬元罰鍰。

    11

    工程施工範圍內有行道樹,施工單位未於施工前檢送行道樹保護措施計畫向本處申請核准者。

    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內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12

    工程施工範圍內有行道樹,施工單位所檢送之

    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內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行道樹保護措施計畫經本處核准後,未按核准之內容施工者。

     

    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13

    未經許可封閉或縮小植

    穴、植栽帶者。

    第九條第四款及第

    十二條第三項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內改善;未立即停工、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14

    攀折樹木,或於行道樹上塗寫、書刻或釘設掛勾等物品者。

    第九條第七款及第十三條

    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四千八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千八百元以上至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千二百元以上至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5

    因工程施工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施工單位未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排除影響公共安全之情況或未通知本處者。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16

    於行道樹、植穴、植栽帶棄置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者。

    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17

    於行道樹、植穴、植栽帶曝曬衣服或其他物品者。

    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18

    毀損行道樹、植穴、植栽帶之附屬設施者。

    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19

    未經許可於植穴、植栽帶設置公共管線或公共設施者。

    第九條第五款前段

    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千元罰鍰。

    20

    未經許可於植穴、植栽帶堆置物品、插旗幟或種植果、菜、花木等植物者。

    第九條第五款後段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21

    未經許可於行道樹上懸掛燈飾或綑綁物品者。

    第九條第六款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22

    違反其他經本處公告禁止之行為者。

    第九條第九款及第十四條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 四、前點統一裁罰基準所定各項次違規次數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項次 1 至 5、7、9、11、13 至 22 ,係以同一違規主體於同一 年度,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二)項次 6、8、10 及 12 ,係以同一違規主體於同一核准地點及施工 期限內,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 前項第一款所定「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計算。
  • 五、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第三點統一裁罰基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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