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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067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4年1月2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文化創意產業與永 續發展目標(SDGs)整合,促進文創產業發展創新方案並建立跨域夥 伴關係,增強文化創意領域整體競爭力,依據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 金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申請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於本市完成登記或登記地址於本市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未上市、 上櫃。 (二)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案件須以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中,可建立具有文化影響力之創新 商業模式,並具有對接政府或民間企業投融資或募集所需之潛力, 以順利進入市場機制之提案。 (二)內容應有為產出特定的產品、服務或目標,而提出的個案性營運及 財務規劃、營收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內容專案,包括但不限 流行音樂專案、表演藝術專案、視覺藝術專案、影視專案等。如音 樂展演活動、遊戲開發案、IP 跨域整合開發專案、跨域文創商品 等。 (三)受補助對象須配合本局輔導策進措施,及本局與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文策院)之合作計畫,並同意本局將申請資料提供文策院 進行後續投資、合作之評估及審議。 (四)同一申請者至多申請一件,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金額級距擇一 申請: 1.小型專案:計畫總預算未達六百萬元。 2.大型專案:計畫總預算六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 (五)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者提出多案申請。 (六)申請案須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七)計畫書撰寫總頁數(含目錄及附件,但不含封面及封底)不得超過 五十頁(如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申請表格及計 畫書範本),超出部分本局不納入審查。
  • 四、申請時間: (一)即日起於本局文創永續補助專區(網址:https://t.ly/gWQ1h)線 上申請,受理至當年度三月一日中午十一時五十九分截止,實際受 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申請者須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填寫相關資料並成功上傳申請書表及附 件,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 五、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 預算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且自籌款所佔比 例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十。 (二)補助款核定依評審委員會決議之平均分數進行排序,並得視申請案 之計畫內容,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三)補助款編列請依據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會計科 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辦理,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專家學者 審查、出席及諮詢費、講師費、委託勞務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 文宣品製作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房地租金、空間使用費 、參展費及差旅費等科目。 (四)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五)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得用 於支付獎金。
  • 六、補助審查作業及核定程序: (一)本局於受理期限截止後三十日內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評審委員 會審查,針對各提案內容初審。 (二)文件不全者請於通知補件期限內完成補件,並以一次為限,未完成 補件者視為未申請成功,初審意見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 (三)申請者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複審會議簡報說明。簡報內 容應包含口頭報告、初審意見回覆及綜合答詢;複審由委員依補助 審查重點進行審查。每一申請案簡報及問答時間各十分鐘,採統問 統答。 (四)補助結果於本局網站公告,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函發補 助核定通知。 (五)經審查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後十五日內,依核 定函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 意見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送本局核定後依申請撥付補助款及查核程序辦理。 (六)本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名,其中本局委員二名,擔任召集人 與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就具有文化創意、藝術、影音、財務 、法律、產業、管理與技術及經濟等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兼)之,但連任委員不得超 過原任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評審委員名單並應隨每期審查結果一併 公開之。 (七)評審委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查意見,應予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1.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同財共居親屬或曾有此關係者之利益。 2.本人、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 僱傭、委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 3.本人、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 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4.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者,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 七、申請撥付補助款及查核程序: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修正計畫書後,於三十日內向本 局請領第一期款並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經本局審核通 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經費需求總表一份。 4.受補助單位存摺封面一份。 5.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三份。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應於受補 助計畫執行結束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提出結案報告(含收支清 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報請本局審查。受補助計畫結案報 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應依審查結果於三十日內檢具修正後結案報 告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申請 撥款。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受補助單位存摺封面一份。 4.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正本一份。 5.膠裝版修正後結案報告書一式二份。 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後結案報告書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者 (公司或商業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於核准 用印後退還一份。撰寫之格式請詳見本局文創永續補助專區。 (三)除期末查核外,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關機關派員 就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進行實地查 核,受補助者須說明或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 八、補助經費收支處理程序: (一)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單據,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申請之負責人簽署。 (二)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中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如有不符合本補 助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其中人事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 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 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計畫結案後,如有結餘款,應於十五日內不計利息按補助比 例繳回繳回本局。 (四)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取回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並得提交 仲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 、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 擔。 (五)獲本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之計畫應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 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酌減嗣後申請獎勵 及補助款,並得停止獎補助一至五年。 (六)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 (八)受公部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九、計畫變更程序: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 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 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至遲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 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 十、補助撤銷或廢止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履行,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於函報本局提出具體理由申請。 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 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本 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法令或 相關之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加計利息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發給之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並得予以停權 一至二年處分,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 核或本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4.因故無法履行者。 5.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6.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或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 十一、本補助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者所有,惟本府 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 屬之實施權利。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本局列 為贊助單位。本局 LOGO 如下: (三)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受有損害者,應賠償本局 所受之一切損害。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五)本局確保審議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所有審議結果均由本局正式 函知申請者。 (六)受獎勵及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受獎勵及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因應本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 (七)獲補助者,若於第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遷出本市,自遷回本 市之日起五年內,停止受理其獎勵及補助申請。獲補助者,自第 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如發生停止營業、解散、撤銷或廢止 登記事實,則註記其負責人,以作為後續審案之參考。 (八)申請者申請獎勵及補助準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係人交易之 迴避原則。 (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有涉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若申請者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 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局得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十一)申請者之負責人或計畫主持人如為視障、聽障或其他身心障礙 人士,得併同申請文件提出可行之建議審查方式,並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初審同意後進行審議。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 遵守本須知之規定。
  • 十二、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主管機關於進行補助申請案之初審作業 時,未將申請資料變更或其他已知之資訊告知評審委員,以致影響 補助結果之決定者,得於文到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 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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