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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職字第114300135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4年2月2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青年充實多元職涯視野, 同時協助新創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社會企業及公益團體等民間組織 增強組織體質或市場競爭力,遂鼓勵民間團體作為實習單位,提供青 年實習機會,藉由「做中學、學中做」職場實習,讓青年與民間團體 一同成長,並希冀青年於實習、畢業後能順利與就業市場接軌,留在 本市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實習單位: 1.申請時依法設立登記於臺北市未滿八年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 、機構等。 2.依法立案或會址設於臺北市或可提供臺北市實習職缺之非營利組 織(NPO) 、非政府組織(NGO)。 3.申請時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未滿八年之他縣市公司、工商行號、 法人、機構可提供臺北市實習職缺。 4.須提供每一實習青年每月實習時數達 64 小時以上之實習職缺, 實習單位應依據勞動部公告當年度之基本工資給薪,並依法為青 年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 繳。 (二)實習青年: 臺北市轄內各高中職、大專校院、研究所具學籍或戶籍設於臺北市 轄內之就讀全國高中職、大專校院、研究所具學籍之青年。
  • 三、實習媒合方式: (一)實習單位須先申請,繳交實習單位申請表(如附件 1),並經本局 核准。 (二)實習單位與申請實習青年須於本局網頁進行線上媒合(核定之單位 實習職缺,將統一登於專區,提供青年投遞履歷)。 (三)實習單位得自行面試、錄取實習青年,並向本局回報進用情況(應 於完成進用後 15 個日曆天內繳交實習單位聘用實習青年資料表( 如附件 2)。
  • 四、實習單位補助項目、標準及期間: (一)補助項目: 參與本要點之實習單位,可申請前一年度 11 月 1 日至當年度 10 月 31 日實習指導費,每位實習青年每月 6,000 元,如實習 當年度為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者(須當年度取得畢業證書)每位實 習青年每月 12,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實習單位補助金額當 年度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標準: 1.每一職缺之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與實習青年所簽訂之勞動契約須 滿 1 個月(30 個日曆天)以上,且每月參與實習時數須達 64 小時以上,始得請領一個月次之補助費用;未達者,當月不 予補助。 2.實習青年若未符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者,其職 缺不予補助。
  • 五、實習指導費申請方式: 實習指導費請領,實習單位須檢附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親送或委 託向本局辦理: (一)申請期間: 實習單位得按月(進用每位實習青年至少滿 30 個日曆天)或一次 (進用每位實習青年至多 6 個月)請領實習指導費,於達成申請 要件提出申請,以申請表送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當年度最後申請 日應為 11 月 1 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已逾申請期 間者,本局不予受理其申請。 (二)應檢附文件: 1.實習青年清冊、實習期間之出勤紀錄表(影本)、薪資轉帳證明 、勞保/就保/災保投保及勞退提繳證明、實習指導紀錄表(附 件 3)。 2.實習單位領據暨申請清冊(如附件 4)及企業/單位存摺封面影 本表(如附件 5)。 3.屬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者,應另檢附當年度畢業證書影本。 (三)檢附文件不全者,應於本要點執行單位通知後 7 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退件並不得請領實習指導費。 (四)實習單位實習指導費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
  • 六、實習指導費返還: 實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實習單位有偽造、變造或不實申請之情形。 (二)實習青年為單位負責人之二親等內者。 (三)違反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當年度遭裁處罰鍰達 3 次以上或當年度 遭裁處最高罰鍰者。 (四)規避、妨礙、拒絕接受本局訪視或違反第七點應配合事項,經函告 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五)辦理不善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六)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 七、實習單位與實習青年應配合事項: (一)實習單位應配合事項 1.協助本局訪視,了解青年實習狀況。 2.提供實習指導紀錄表。 3.須配合出席或合辦本局相關活動(如成果發表會、展覽擺攤、媒 體宣導及影片拍攝等)。 4.實習結束後企業/單位須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採線上填寫)。 (二)實習青年應配合事項 1.配合本局訪視與填寫所需資料及追蹤問卷。 2.須配合出席本局相關活動(如成果發表會、展覽擺攤、媒體宣導 及影片拍攝等)。 3.依本要點需要須取得實習青年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八、實習終止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實習單位、實習青年不得終止實習: (一)經醫師診斷身心狀況不適合實習者,未痊癒前得終止實習計畫。 (二)實習青年請假、缺勤嚴重,或違反實習單位重大規定者。 (三)經實習單位反應,並經本局評估,確實無法勝任實習工作者。 (四)實習單位具有危害實習青年安全或權益之行為,或涉有違反勞基法 或其他法律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因素。
  • 九、督導及考核事項: 職場實習期間,必要時實習單位應提送執行狀況報告、配合訪視、督 導及查核,並協助本局臨時業務需求,提供相關文件備查,另本要點 如經列入管制計畫,基於本府相關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 件。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 後,不再受理,並由本局公告之。
  •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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