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 ,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積極防治性 騷擾行為之發生,提供所屬人員免於性騷擾之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壹、平時防範 一、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與機關網站公開揭示及不定期宣導相關措施 (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定: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定,且至少應符合 「________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本 府社會局制訂)。 (二)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單一申訴管道:包括機關受理申訴專線電話、專 用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及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 (三)相關諮詢資源:本府社會局委託民間團體設立之「臺北市性騷擾防 治服務專線」(02-23911067) 、本府員工協談室「申請個別協談 專線」(02-23451995、1999 分機 4554 )等。 二、教育訓練 (一)局處首長:應參加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舉辦之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二)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專責承辦人及主管: 1.每人每年應完成與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有關之課程至少 4 小時 ,並優先參加於公訓處開設之實體課程。 2.職務異動時應列入業務移交清冊,要求新任人員於到任後 1 個 月內完成相關實體或數位課程。 (三)一般人員: 1.每人每年應於規定之「3 小時性別主流化訓練」中完成與性騷擾 相關課程 1 小時。 2.機關得視需要自辦防範或預防性騷擾之相關課程或教育訓練。 (四)新進人員: 1.於 1 個月內自行至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完成「何謂職場性騷擾 」數位課程。 2.機關得視需要自辦新進人員訓練,並納入與性騷擾相關課程至少 1 小時。 三、多元管道宣導及維護職場環境安全 (一)機關應利用局處會議、公開場合、教育訓練及多元管道,向所屬員 工加強宣導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二)新進人員報到時,機關人事單位應明確告知機關性騷擾申訴管道之 單一窗口資訊(含專線電話、申訴電子信箱、專責人員),以及本 府對於被申訴人之嚴懲規範,並請其簽署「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 。 (三)機關應盡量消除職場環境空間之死角並維護辦公環境安全,並向所 屬員工加強宣導於開放之辦公場所處理公務;如需於較為封閉之辦 公場所處理公務(如於會議室閉門洽談),應降低性騷擾事件發生 之風險,避免產生性騷擾之疑慮。
- 貳、事發處置 一、前置作業 (一)機關各級主管及性騷擾防治業務承辦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 原則,確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二)機關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 第 2 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受騷擾員工之安全及隱私 : 1.機關因接獲受騷擾員工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立即採取避免雙方當事人再次接觸之有效措施並落實執行,例 如調整當事人之辦公場域或樓層、進行業務調整、確實隔離當 事人並確保被申訴人不得任意返回原辦公場域等、對辦公場域 空間安全加以維護或進行改善等,避免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 。 (2)依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定之流程立即啟動調查 作業,並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即使受騷擾之員工或性 騷擾行為人已離職,機關仍應積極為後續處理。 (3)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之服務。 2.機關因透過其他各種管道(例如透過第三人轉達)知悉性騷擾之 情形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受騷擾員工之意願,並於確實保護其權益及隱私下,協助提 起申訴。 (3)立即採取避免雙方當事人再次接觸之有效措施並落實執行。 (4)依受騷擾員工之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 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向全體員工進行性騷擾相關宣導時,應謹慎審酌適宜之辦理時間 及場合,且須充分顧及當事人感受,不得洩漏當事人之相關資訊 ,以保護其權益及隱私。 二、受理申訴 (一)性騷擾申訴不限以書面提出。 (二)如以言詞提出申訴,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請申訴人確認 後簽名或蓋章,並注意確實保護申訴人之權益及隱私。 三、通知作業及責任 (一)機關任何人員知悉有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立即告知機關首長、當 事人之單位主管及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專責人員,以採取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如有知情不報或隱匿性騷擾事件之情形,並經查證屬實者,應視其 違失情節輕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確認適用法令及處理流程 (一)參考「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簡易流程說明」、「性騷擾事件申訴案 件檢核說明」(網址:https://reurl.cc/8jj2Xg) 及「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流程圖」(網址:https://www-ws.g 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1911/8102445/73056c31-3b 20-4048-b702-2a19a3cfeaff.pdf ),以確認性騷擾申訴案件適用 之法令規定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以及申訴 處理流程。 (二)諮詢窗口: 1.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本府勞動局,1999 分機 7023。 2.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本府社會局,1999 分機 4553 或 3365。 五、申訴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 7 日內 開始調查。 (二)機關首長於機關內涉有性騷擾行為且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 訴案件,應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上級機關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 調查及評議決定;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應依「性騷 擾防治準則」第 5 條規定向本府社會局提出。 (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 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員 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四)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相關調查訪談會議,均屬閉門會議,會議 召開時不對外公開,未具委員身分或非屬調查過程之必要人員,均 不得到場(與會)致意或關切,以避免當事人產生疑慮。 (五)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 容應予保密;如於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過程,有洩漏當事人之隱 私或其他申訴案件內容、疏忽或延宕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應 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從嚴議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六)機關於性騷擾申訴處理過程,應顧及申訴人心理感受,採取有效保 護措施及給予適度關懷或協助,並得視其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本府 員工協談室安排協談服務,另視需要提供其醫療與法律協助。 六、申訴結果 (一)機關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調查決議應併送本府社會局) ,並載明教示條款或告知相關救濟途徑: 1.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 20 日內向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 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 30 日 內向本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二)嚴懲被申訴人: 1.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例如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 」之申訴案件,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 20 日內未提出 申復;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 起 30 日內未向本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等),機關應視情節(例 如被申訴人之申訴成立次數、是否利用權勢等)循法定程序於 1 週內啟動行政懲處作業,並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2.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 列「丙等」或相當等次。 3.適(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者,依該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有關「最近 1 年內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 曾受記過 1 次以上之處分」規定,不得辦理陞任。 七、其他事項 (一)機關處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於調查決議併 送本府社會局時應主動函詢該局(同時副知本府人事處)有關當事 人是否依限向該局提出再申訴;本府社會局應將該局有無受理再申 訴、受理再申訴後調查結果等情形函復機關(同時副知本府人事處 ),俾利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檢討被申訴人之責任。 (二)被申訴人之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機關得應申訴人要 求,以不公開之方式適時告知有關被申訴人之受懲處情形,並注意 保護相關人員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三)機關如經本府勞動局進行事實調查,並經該局性別平等工作會進行 審議,確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有關「雇主 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規定 ,且做成裁罰之行政處分者,除由該局依法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姓 名外,應於 1 週內啟動檢討該機關首長(雇主)及相關人員之行 政責任。
- 參、事後追蹤 一、對申訴人之關懷協助 (一)適時告知相關諮詢資源:本府社會局委託民間團體設立之「臺北市 性騷擾防治服務專線:02-23911067 」、本府員工協談室「申請個 別協談專線」(02-23451995、1999 分機 4554 )等。 (二)實施關懷輔導:由申訴人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適時主 動給予適度關懷慰問或協助,瞭解其實際需求或機關可提供之協助 。 (三)提供員工協談服務或轉介其他服務:申訴人如有接受心理輔導及醫 療等需要時,機關得視其身心狀況,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安排協談 服務,另視需要提供其醫療與法律協助。 (四)適時提供保護措施:應避免性騷擾申訴案件之雙方當事人於結案後 再次接觸,例如調整當事人之辦公場域或樓層,以降低申訴人之不 安全感。 二、對被申訴人之追蹤輔導 (一)專案輔導: 1.被申訴人之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機關應立即施以 專案輔導,至少 1 年。 2.輔導方式: (1)由被申訴人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於啟動專案輔導 後 1 個月內進行初次面談。 (2)配合平時考核作業期程,每 4 個月(1 至 4 月、5 至 8 月及 9 至 12 月)至少進行 1 次面談,並得視需要增加面 談次數。 (3)機關於專案輔導期間之歷次面談,均應記錄於面談紀錄表(如 附表一),並請當事人簽名確認。 (4)機關應就輔導成效填寫專案輔導成效評估表(如附表二),以 供機關首長作為是否解除輔導列管之參酌。 3.機關對於曾列為專案輔導對象並經評估解除輔導列管人員,仍應 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 (二)性別平等再教育:被申訴人之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 應於 1 個月內完成性別平權等相關課程 3 小時以上(不論是否 已完成每人每年規定之「3 小時性別主流化訓練」)。 (三)提供員工協談服務或轉介其他服務:被申訴人如有接受心理輔導及 醫療等需要時,機關得視其身心狀況,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安排協 談服務,另視需要提供其醫療與法律協助。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彙整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接獲涉及「性別平 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案件處理情形,應填報本 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性騷擾案件(不含涉及性別平等 教育法)通報表」,並隨時更新資料。
- 肆、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法制及實務運作情形 滾動式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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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4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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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354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112年9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