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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85748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提高 教育程度,提供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接受教育之機會,特依國 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國民小學補習教育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設進修 部實施之。
  • 三、學校進修部之名稱為臺北市○○區○○國民小學進修部。
  • 四、學校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 至二年。
  • 五、學校進修部之設立、停辦,由本市教育局核准。
  • 六、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凡設籍本市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 民得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學校申請登記入學;新住民亦得持居留 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向學校申請登記入學。 本要點實施前已入學之學生,得繼續就學至畢業為止。
  • 七、學校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 規定。 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 八、學校進修部經營之相關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 九、學校進修部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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