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提高 教育程度、提供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接受教育之機會,特依國 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本市公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設進修 部實施之。
- 三、學校進修部之名稱以臺北市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命名。
- 四、凡年滿十五足歲,設籍本市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 入學資格之一者,得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學校進修部申請登記入 學;新住民亦得持居留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向學校申請登記入學: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學校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合計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本要點實施前已入學之學生,得繼續就學至畢業為止。
- 五、學校進修部之設立、停辦由本市教育局核准。
- 六、學校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 規定。 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 七、學校進修部經營之相關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 八、學校進修部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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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085655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