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少字第1143014838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4年9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本 會)少年代表遴選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會委員置少年代表二人,任期二年。 少年代表於任期內年滿十八歲者,其委員資格有效至任期屆滿為止。
  • 三、報名資格及方式: (一)設籍、實際居住或就讀學校位於臺北市,且年齡為十二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經本府各機關(構)推薦或少年自薦,並向本會繳交報名表。 本會應於遴選作業前召開說明會,向有意願報名者進行機構介紹、會 議宗旨、工作內容及相關法規說明。
  • 四、遴選小組: (一)由本會執行秘書、輔導組組長、行政組組長及本府社會局代表二人 等五人組成。 (二)遴選小組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遴選會議;每名遴 選對象須出席成員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錄取。 (三)遴選小組成員對遴選對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核。
  • 五、遴選程序: (一)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本會進行資格初審,資格符合者提送遴選小組進行複審 。 2.複審:由遴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及口試,採擇優錄取。 (二)遴選結果錄取正式代表及備取各二人。 (三)如遇同額遴選,仍須經初審及複審程序。
  • 六、少年代表任務: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及表達意見。 (二)參與少年議題課程及討論委員會議提案方向。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提供規劃建議。 本會委員會議前,應視少年代表需求提供會議資料導讀。
  • 七、少年代表為無給職,惟出席本會委員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