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加強推動及督導主管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營造性別友 善之環境,特設立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執行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性平會)任務 。 (二)召開本府性平會及各工作小組相關會議。 (三)統籌規劃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 三、本中心之組成如下: (一)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教育局主辦業務科室主管兼任,綜理本中心各 項業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中心主任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與擬訂年度實 施計畫。 (三)本中心設四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中心之政策規劃組、課 程教學組、事件防治組及社會推展組業務。 (四)為因應業務執行及推動本市性別平等教育,本中心得視需要另聘諮 詢委員若干人。
- 四、本中心各組業務如下: (一)政策規劃組: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計畫,推廣性別平等教 育。 (二)課程教學組: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提供性別平等教育 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 修及認證。 (三)事件防治組:提供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含事件調查處理 等)、規劃及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四)社會推展組:協助規劃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 育推展、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 導。
- 五、本中心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 六、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教育局指定設置。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或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款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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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學字第1143114546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4年11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