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9 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定負擔及費用,範圍如下: 一、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 區內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七項公共設施用地,業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所有權或得依法辦理無償撥用者。 二、未登記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尚未 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 、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 有土地。 四、工程費用: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劃設計 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 必要之工程費用。 五、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 估價費、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 置計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之業務費。 六、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七、管理費用:指為實施權利變換必要之人事、行政、銷售、風險、信託 及其他管理費用。 八、都市計畫變更負擔:指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 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 支付之委辦費。 九、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 需費用及委辦費,且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之費用。 十、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 用及委辦費。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定費用,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 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第七款及第十款所定費用之計算基準,應於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中載明。第八款所定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 定之都市計畫書及協議書所載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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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89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