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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48 條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 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 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89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