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擬訂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 (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三)提送本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審會)審定權利 金價格。 (四)財審會審定之權利金價格併同擬訂之投標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等 招標文件簽報本府核定權利金底價及招標文件內容。 (五)公告招標。 (六)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七)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金字第111301902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點;並自111年5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