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0-08-3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北市警外字第108308235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溯自108年6月28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治安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