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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檢索

體育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91號令修正公布第5、23條條文;增訂20-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款、第3款、第6條第2項、第3項、第7條、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5項、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項、第5項、第28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32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37條第1項序文、第4項、第7項、第39條第5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3項、第42條第1項、第43條序文、第44條第1項、第2項、第45條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教育部」管轄:(一)第14條第2項有關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及其相關事項;(二)第15條第1項有關體育班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及其相關事項;(三)第16條第1項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事項;第17條第3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仍由「教育部」管轄
自第 1 條至第 46 條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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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欲查詢第1,6,7,8,10,32,33,34之1,35之3條, 條件設定方式:1,6-8,10,32-33,3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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