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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81號令修正公布第29、31、32、36、53、60條條文;除第32條第1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23167號令、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321號令會同發布第32條第1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自第 1 條至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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