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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3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10-1、12、50-1條條文;增訂第45-3條條文;刪除第10-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關於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第45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5年2月22日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自第 1 條至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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