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 第 一 節 省
- 第 115 條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 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 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 第 二 節 縣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