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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 第 一 節 國防
  • 第 13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 第 139 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 第 140 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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