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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 第 168 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 業,特別予以扶植。
  • 第 169 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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