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司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裁判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裁判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82 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