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會後處理
- 十一 會議完畢與會人員宜將會議決議事項,簽請主管核閱,主辦會議單 位應儘速整理會議紀錄,並於二日內印發有關單位,以憑處理。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2-6002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召開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56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56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56)府人甲字第63498號令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