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費用
- 第一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 第 77 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核定前項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應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利 益。
- 第 78 條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利息、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
- 第 79 條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 第 80 條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