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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534條
  •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費用
  • 第一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 第 77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核定前項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應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利 益。
  • 第 78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利息、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
  • 第 79 條
    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 第 80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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