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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7090號令修正公布第223、228、403~414、416、417、419~424、426~429、433、433-2、434~436、436-1、436-2、466、470、471、572、574、579、596條條文;增訂第406-1、406-2、407-1、409-1、410-1、415-1、420-1、427-1、434-1、436-8~436-32、572-1、575-1、582-1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刪除第415條條文
  •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五目 勘驗
  • 第 364 條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 第 36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 第 366 條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第 367 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四條及 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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