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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534條
  •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五目 勘驗
  • 第 356 條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 第 357 條
    因標的物之性質或有重大障礙,不能於受訴法院行勘驗者,得由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行之 。
  • 第 358 條
    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 第 359 條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第 360 條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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