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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534條
  •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四節 和解
  • 第 370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於言詞辯論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 第 371 條
    於言詞辯論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記明於筆錄。 由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和解筆錄。 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第 372 條
    和解已成立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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