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里長之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並得設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第 3 條 里長福利互助,以區公所為互助機關,民政課為承辦單位。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生前指定之受益人,以居 住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 5 條 福利互助事項如左: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