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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全部
民國 7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18422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里長之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並得設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 第 3 條
    里長福利互助,以區公所為互助機關,民政課為承辦單位。
  •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生前指定之受益人,以居 住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 第 5 條
    福利互助事項如左: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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