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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全部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0843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里長福利互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里長之福利互助事項,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得設 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 第 3 條
    里長福利互助,以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互助機關。
  •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生前 指定之受益人,以居住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 第 5 條
    福利互助事項如下: 一 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 殘廢互助。 三 喪葬互助。 四 結婚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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