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第 6 條 里長於任職期間,均為互助人。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順序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益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9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無前條之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