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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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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18422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 第 15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政府補助:互助人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由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於 年度開始一次撥入專戶儲存,如有不足,另依預算程序辦理。 二、互助人負擔: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一百五十元,由互助機關之出納及會計單位,於互 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解繳專戶儲存,並編製互助金計算表一份 ,送主辦機關。
  • 第 16 條
    福利互助經費,應由主辦機關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其本息悉數 充作福利互助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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